关于编写《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指南》的通告-政策法规-苏州益融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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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指南(试行)》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4-10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国家监测机构和省级监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工作,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制定《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指南(试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指南(试行)》

 

 

 

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指南(试行)

 

1.前言

为指导和规范国家监测机构和省级监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工作,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条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有关规定,根据《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规范》(以下简称《撰写规范》)制定本审核指南。本指南所称注册人与《办法》中所称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内涵相同。

本指南依据当前对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和审核工作的认识而制定,提出了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各要素的审核要点,并且根据对报告质量的要求,列举几种常见的退回情形,为监测机构的审核行为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有助于形成对注册人报告撰写行为的良好反馈,进一步提升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质量,是《撰写规范》的重要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审核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发现注册人的产品存在不合理的质量安全风险,应当按照风险信号处置有关工作程序,及时指导注册人进行风险处置和报告。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法规和技术指南文件的修订,应以最新文件为准,对本指南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监测机构和省级监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工作,具体包括对注册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首个注册周期内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进行的审核工作。

3.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审核要点

3.1提交表审核要点

3.1.1 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提交表内容是否与报告正文、产品注册证及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3.1.2 系统中提交的是否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首个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3.1.3 提交时间是否在注册每满1年后的60日内。

3.1.4 数据汇总时间范围是否以首次取得注册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的日期为数据汇总截止日期。对于符合合并撰写报告要求的,数据汇总时间范围是否满足不同产品报告的时限要求。

3.1.5 数据汇总时间在医疗器械整个生命周期内是否连续不间断。

3.2 报告格式审核要点

3.2.1 报告是否包含封面、目录和正文三部分内容。

3.2.2 封面是否包括以下信息要素:产品名称、注册证批准日期、报告类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报告次数、报告期、本期国内销量、本期境外销量、本期不良事件报告数量,企业名称、联系地址、邮编、负责产品安全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告提交时间,以及隐私保护等相关信息。

3.2.3 目录层级是否清晰,是否至少包含二级目录。

3.2.4 注册人是否提交中文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或附有中文翻译(个例事件列表部分除外)的英文版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3.3 报告内容审核要点

3.3.1 正文内容是否包括:产品基本信息、国内外上市情况、既往风险控制措施、不良事件报告信息、其他风险信息、产品风险分析、本期结论以及附件等核心内容。

3.3.2 产品基本信息内容是否包括:医疗器械名称、型号和/或者规格、注册证编号、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适用范围(预期用途)、有效期等。

3.3.3 是否汇总报告产品的国内外上市信息。内容是否包括:国家和地区、批准注册时间、注册状态;获批时与风险控制有关的要求;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等与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差异。

3.3.4 是否涵盖报告期内因医疗器械风险问题而采取的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并描述原因。如未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应写“无”。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撤销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

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暂停销售和使用;

实施产品召回;

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自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修改说明书、标签、操作手册等;

改进生产工艺、设计、产品技术要求等;

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

按规定进行变更注册或者备案;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3.3.5 个例不良事件报告部分是否包括个例不良事件报告列表和汇总表;如报告期内未收集到不良事件报告,是否已用文字进行描述。

3.3.6 个例不良事件报告列表是否包括《撰写规范》附表4列出的主要内容,汇总表是否按国家或地区对不良事件数量和不良事件表现等信息进行汇总。

3.3.7 是否明确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如有,是否提供群体不良事件的基本信息和调查处置情况;如无,是否用文字进行描述。

3.3.8 是否明确与产品风险相关文献研究、风险评价、重点监测、再评价的开展情况。如有,是否提供详细介绍。

3.3.9 是否明确数据截止日期后、报告提交前因产品风险原因而采取措施的情况。如有,是否进行了说明。

3.3.10 风险分析是否从设计开发、生产管理、流通与储存、操作使用、维修保养、售后服务等方面综合开展。是否重点分析不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以及不良事件的特点是否发生改变、不良事件的报告频率是否增加、不良事件的特点和频率变化对产品总体安全性的影响等。

3.3.11 本期结论是否包括与产品上市时或既往报告的风险分析结果差异、风险差异的可接受程度、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必要性等。

3.3.12 报告是否提供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参考文献等必要的附件。

4. 定期风险评价报告退回情形

为确保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质量,出现以下情形审核人员应将报告退回,并要求注册人补充或修正。退回情形分为4大类:合理性问题、规范性问题、完整性问题和其他问题。

4.1 合理性问题

4.1.1 报告超出法规要求范围。如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之后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4.1.2 报告存在明显矛盾或漏洞。如注册人报告中汇总的不良事件报告例数少于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查询到的数量(不包括经注册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确认为错报误报的报告)。

4.2 规范性问题

4.2.1 数据汇总时间不符合要求,包括数据汇总周期起始或截止日期不正确。如注册证批准日期为2021815日,但报告的数据汇总截止日期写的是20221231日(应为2022814日);本次报告数据截止日期为2023814日,下期报告数据起始日期却为2023101日,缺失2023815日至930日的数据。

4.2.2 报告语言不符合要求。如提交了英文报告,但未按规定提供除个例事件列表外的中文译文。

4.3 完整性问题

4.3.1 报告内容不完整。如仅提供附件表格,缺少文字描述;报告直接呈现正文,缺少封面、目录;正文缺少核心内容;或者无不良事件,但未在正文中用文字描述等。

4.3.2 数据汇总截止日期后、报告提交前关键事项未描述。如数据汇总截止日期(2023814日)后、报告提交日期(20231013日)前,企业因产品风险原因对产品进行了召回,但报告中“其他风险信息”部分未作任何描述。

4.3.3 关键附件缺失,影响信息核实。如报告中提及修订了说明书,但未提供新版说明书作为参考文件;或者从文献资料中识别了风险信号,但是未附参考文献全文。

4.4 其他问题

审核人员认为其他有必要退回的情形。